础教育作为提高国民素质和造就高端人才的奠基工程,受到世界各国高度重视。一些发达国家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以提高基础教育质量、迎接新世纪挑战为主题的大规模教育改革,而发展中国家自1990年世界全民教育大会召开以来,在扩大教育机会方面也作出巨大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8年的《统计年鉴》显示:全世界第一级和第二级教育在校生人数在1980-1990年十年间增长了1.06亿,占同期各级教育总增长人数的86%,而在1990-1996年六年间增长了1.30亿,占同期各级教育总增长人数的89%。
就课程领域而言,回望世界各国近二十年基础教育的改革发展之路,以下一些共通性的趋势和动向值得关注。
一、建立国家课程标准,统一中小学课程的质量要求
长期以来,各国在课程管理上存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两大基本范式。这两大范式无所谓优劣,而是各有利弊。近年来,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课程设置“统得过死”和“放得过宽”都不利于提高教学质量,于是大都转而走上了两相融合的道路。
如美国,其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而教育正好属于此列,因此成为“地方分权”教育范式的典型,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全国性课程,而由州和地方学区确立各自的课程标准。但80年代以后,美国开始设立全国性课程,全国科学基金会和教育部把全国课程标准作为学校改革的原则,提出应将全国课程标准作为基金会资助各州改革课程结构和地方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教科书、师范教育和证书制度,在职培训和学生评估的依据。克林顿政府在《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中主张将1990年布什政府提出的国家教育目标正式完成立法程序,并建立“国家教育目标专门小组”,以随时对实现这些目标的进程提出报告;要求编订供各州自愿采用的“核心课程国家标准”,希望藉此能够对学生在基本学科领域里必须掌握哪些东西有一个共识。《2000年教育目标法》把课程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州标准”。“国家标准”[1]即是由“国家教育标准和改进委员会”(NESIC)等机构制定的课程标准总的“准则”,根据这些标准,得到NESIC的确认后,再报“国家教育目标专门小组”审查批准。“州标准”是在自愿基础上,各州遵循国家标准而编订的州课程内容标准及评估体系。核心课程全国标准的制订一改美国过去学校课程设置的地方分权状况,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全国标准,但要求各地的地方标准要依据全国标准来制订,体现出课程设置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这在美国学校课程发展史上还是首次。
英国的中小学在历史上也没有统一课程,都是由地方自行设置,而且地方政府对学校的管理也很松散。1988年颁行的《教育改革议案》则一改过去的做法,授权教育科学部长制定国家课程,教育科学部长又委托国家课程委员会制定出各科教育大纲,使得大部分学校的主要教学内容趋于统一,但各学校仍可以自行决定开设一部分课程。对国家课程,教育科学部委托国家课程委员会编制教学大纲。大纲中详细列出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对每一学科要求学生掌握的知识、技巧、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帮助教师掌握大纲,搞好教学,还印发了一些非指令性的参考资料。